杨刚_杨刚简介

发布日期:2021-02-13 08:43:50

<h2><strong>人物履历</strong></h2><p>1969.02-1974.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50团农工</p><p>1974.12-1978.09,新疆铁工局三团测量员、团委副书记、局保卫干事</p><p>1978.09-1982.08,新疆大学政治系政治理论专业学习</p><p>1982.08-1984.0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干事</p><p>1984.04-1985.07,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p><p>1985.07-1991.03,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副书记(其间:1986.09-1989.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班政治理论专业学习)</p><p>1991.03-1991.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副师长</p><p>1991.12-1993.10,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党组书记</p><p>1993.10-1994.0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委副书记(正厅级)</p><p>1994.06-1997.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委书记(其间:1996.09-1997.07,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p><p>1997.07-1999.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自治区编办主任</p><p>1999.11-2000.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书记</p><p>2000.12-2001.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p><p>2001.03-2004.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p><p>2004.12-2006.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p><p>2006.10-2006.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p><p>2006.11-2007.0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p><p>2007.05-2010.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自治区委党校校长(2010年1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杨刚因工作变动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p><p>2010.12-2013.0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p><p>2013.03-2013.12,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nbsp;</p><p>是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第十六、十七届候补中央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nbsp;</p><h2><strong>人物事件</strong></h2><h3><strong>违纪被查</strong></h3><p>2013年12月27日,中纪委对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p><h3><strong>免去职务</strong></h3><p>2013年12月30日,被免职,并撤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p><h3><strong>依法双开</strong></h3><p>2014年7月11日,杨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杨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杨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p><h3><strong>提起公诉</strong></h3><p>2015年7月,北京检察机关对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涉嫌受贿案依法提起公诉。&nbsp;</p><p>2015年11月12日,全国政协第12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因涉嫌受贿在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p>市三分检指控,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刚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金石置业集团公司、新疆鸿远投资公司、蒙志鹏等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经销、获取开发项目、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杨刚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贿赂1379万余元。&nbsp;<h3><strong>一审宣判</strong></h3><p>2016年1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杨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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